《英雄志》版权最新进展:作者再发声明,否认五星东方9年合同期
6月4日,安徽五星东方影视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星东方”)发布声明,表示该公司依法独家享有自2010年12月9日至2019年12月8日期间,对原作者孙嘉德(笔名:孙晓)的文字作品《英雄志》的电视剧改编权。
据了解,安徽五星东方曾表示已经完成了《英雄志》剧本的整体修改,将与国内一家古装剧制作团队联合开发,并于下半年继续拍摄。并且有传闻称男主人选有任嘉伦、侯明昊等人。
图片截自五星东方官方微博
图片来自五星东方官方微博
6月6日凌晨,《英雄志》原作者孙晓发布声明表示,电视剧改编权已由他本人与紫骏影视公司共同持有,其它单位或个人无版权方授权的改编或失实宣传,皆为侵权行为。
图片来自英雄志原作者孙晓微博
同日上午12点左右,安徽五星东方影视投资有限公司发出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部分内容图片。
据图片内容显示,判决书日期为2013年10月14日,该案的原告也并非原作者孙晓和孙晓声明中出现的北京紫骏影视公司,而是项朝正和北京中录博大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据了解,该案原告项朝正持有《<英雄志>着作人授权证明书》,载明:本人孙嘉德为《英雄志》系列小说之文字着作之着作权财产权人,兹授权项朝正先生于中华大陆地区拍摄、制作成电视连续剧视听着作权之公开播送、公开发行影音产品(包含录影带、VCD、DVD等)之权利。前项标的剧集分为三部,每部剧集暂定为三十集,每集长度为六十分钟(含广告时段)。立书人孙嘉德,签名孙嘉德。文书右下方盖印注明:“本文件之签名或盖章,在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所属民间公证人事务所认证。2004年11月30日。”
2010年12月9日,北京中录博大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和项朝正作为甲方与乙方北京五星东方影视投资有限公司订立《英雄志》版权转让合同,载明:甲乙双方公司是依中国法律注册成立并取得合法从事影视节目制作资格的法人单位,甲方项朝正先生是孙晓文字作品《英雄志》着作权授权代理人。甲方承诺拥有原作者孙嘉德(笔名孙晓)独家授予的在大陆地区将文字作品《英雄志》(以下称标的着作)改编、摄制、制作为电视剧和根据电视剧的素材剪辑成的电视电影、广播剧(含广播评书)(以下称标的剧集)等影视音像着作的权益……
也就是说,项朝正于2004年得到原作者授权,有权将《英雄志》系列小说于中国大陆地区改编成电视剧并公开播送、发行。
而2010年,项朝正以《英雄志》着作权代理人的身份,与北京五星东方影视投资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安徽五星东方影视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版权转让合同,承诺将所拥有的原作者孙嘉德独家授予的在中国大陆地区将文字作品《英雄志》改编摄制为电视剧和根据电视剧的素材剪辑成的电影电视、广播剧(含广播评书)等影视影像着作的权益,独家转让给乙方。
之后,该案甲方认为乙方违约,要求解除涉案《英雄志》版权转让合同。法院给出判决,认为乙方未违约,依法独家享有自2010年12月9日至2019年12月8日期间,对原作者孙嘉德(笔名:孙晓)的文字作品《英雄志》的电视剧改编权。
五星东方公布的判决书部分内容图片
6月7日,原作者孙晓再次发布声明,表示当初自己与“X先生”(指项朝正)签订的原始授权期限仅有3年,而“某方面”(指五星东方)发布的法律文书是与项朝正之间的合同纠纷裁判书,项朝正对五星东方承诺的“9年”授权,远远超过了项朝正从原作者孙晓那里获得的授权范围。而孙晓早在该案判决前就从项朝正手中收回了授权。因此,孙晓认为五星东方与项朝正之间的判决,是基于一份无效的合同,而五星东方当然不能合法享有《英雄志》的改编权。
图片来自《英雄志》原作者孙晓微博
孙晓还发了关于《英雄志》着作权与项朝正签订的合同部分内容
孙晓在声明中,作了这样的比喻,他说,自己好比是房东,将房子租给二房东3年,然而二房东转手将房子租给房客9年,3年期满时,房东要回自己的房子,却发现房客以“9年”为借口,赖在里面不走,甚至想将房东扫地出门。这个比喻听起来很形象,但也令人唏嘘。
都说“金庸封笔古龙逝,世间唯余英雄志”。
《英雄志》在新武侠IP中地位极高,很多网友都表示想看到符合心中期望的改编电视剧作品。
因此我们也希望这部新武侠IP的版权能够尽快明确,版权权利人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作品的广大粉丝也可以等到满意的改编作品,来以影视剧的形式演绎这部新武侠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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